1、当桩数较多且较密时,沉桩顺序宜采用先深后浅、先大截面后小截面、先密后疏的原则;密集桩群应控制沉桩速率,宜自中间向两边对称前进,或自中间向四周进行;遇有保护对象时,宜背离保护对象,由近向远沉桩。
2、压桩施工时不应数台压机同时在一个独立柱基上施工。施工期间,压桩力总和不得超过该基础及上部结构所能发挥的自重,以防止基础上抬造成结构破坏。
3、压桩架要保持竖直,应均衡拧紧错固螺栓的螺帽;在压桩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拧紧松动的螺帽。
4、压桩时,应确保第一节管桩插入地面时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0.3%,沉桩过程中,应经常观测桩身的垂直度,桩身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0.5%,严禁用移动桩架等强行回扳的方法纠偏。
5、静压桩沉桩控制应按标高、压桩力和稳压下沉量相结合的原则,并根据地质条件和设计要求综合确定。桩端进入坚硬、硬塑的黏性土,中密以上粉土、砂土、碎石类土及风化岩等持力层时,静压桩的压桩力为主要控制指标,桩端标高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可作为辅助控制指标。静力压桩当桩端进入持力层,达到综合确定的压桩力要求但未至设计标高时,宜保持稳压1~2min,稳压下沉量可根据地区经验确定。
6、压桩施工不得中途停顿,应一次到位,如必须中途停顿时桩尖应停留在软土层中,且停歇时间不宜超过24小时。
7、沉桩过程应加强对保护对象的监测,根据监测资料与保护对象的实际状态控制沉桩速率。
8、终压标准
① 对于摩擦桩,应按设计桩长进行控制。但需在试压桩时,先按设计桩长试压3-5 根桩;24h后再用与桩的竖向极限承载力相等的压桩力进行复压,如果桩身不下沉,即可按设计桩长进行全面施工,否则,设计桩长应修正。
② 对于端承摩擦桩或摩擦端承桩,终压控制标准可按下列规定执行:(注: 本规定中桩的竖向承载力特征值是指通过竖向静载荷试验或理论计算的实际值,而不是桩身结构对应的单桩竖向承载力的最大特征值)
③ 当桩入土深度L>18m 时,终压力值可取桩的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的2.0 倍。但桩周土为粘性土且灵敏度较高时,终压力则取桩的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的1.70-1.90 倍,并复压1-2 次。
④ 当桩入土深度12<L ≤ 18m 时,终压力值可取桩的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的2.0-2.4 倍。当桩较短且土质差时取值接近2.4 倍,桩较长且土质较好时取值接近2.0 倍,并复压2-3 次。
⑤ 当桩入土深度6m<L ≤ 12m 时,终压力值可取桩的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的2.2-3.0 倍,当桩较长且土质较好时取值接近2.2 倍,桩较短且土质一般时取值3.0 倍左右,并复压3 次。
⑥ 当桩的入土深度小于6m 时,终压力可取桩的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的2.8-3.2 倍,并复压3-5 次。
⑦ 当终压力值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而达不到本条有关规定时,宜按实际情况降低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不得任意增加复压次数。